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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声明业务规程

字号 文章来源: 2015-02-06 16: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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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声明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 〕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点(以下统称查询点)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声明业务。

第三条  从事个人声明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个人声明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需要添加个人声明的,可以向征信中心邮寄申请材料或前往征信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个人向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个人声明申请的,应填写《个人声明申请表》(见附),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委托监护人代理提交个人声明申请。监护人应提供《个人声明申请表》原件、被监护人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个人声明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个人声明内容。

第八条  征信中心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接收个人声明申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确认是否受理。

确认受理的,个人声明内容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确认不受理的,征信中心应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回复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第九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到不予受理反馈结果后 2 个工作日内告知个人。

第十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个人声明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声明申请。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个人声明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个人声明申请表》原件、个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个人声明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个人声明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个人声明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 [2004]259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个人声明申请表

     

 

 

 

 

个人声明申请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声明内容:(100字以内)

 

 

 

 

 

 

 

 

 

 

 

 

 

 

 

 

 

   

 

 

 

例:本人于201311(业务办理时间)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发生机构名称)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业务发生金额)的贷记卡(业务类型),逾期因出差没有及时还款造成声明内容)。

本人保证以上声明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公民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并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申请日期:                      

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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